浙江:加大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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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
《意见》要求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从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减免车辆通行费、减免部分涉企收费、返还和缓减工会经费、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等5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在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方面,《意见》要求从降低融资成本、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优化续贷服务、深化“双保”应急融资支持机制试点等5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意见》在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方面。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