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6个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可用
发表于: 来自:政府采购信息网
日前,经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决定》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组织开展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过清理,决定对《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等6件规章、《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等9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被废止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包括: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2年第18号)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13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
《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
《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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