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支持民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
发表于: 来自:暖通家
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支持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
《措施》明确,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不得要求民营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适合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应在收到付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不得以人员机构变动、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等为由拖欠或延迟付款。延迟付款的,企业可以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